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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查“五忌”
时间:2015-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诉案件审查“五忌”

 

李保华   刘翠红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有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部门要想提高办案质量,首先要做到“五忌”,把好案件进入审判的“入口关”,力求客观、公正。

  一忌先入为主。 传统的审查起诉模式是以事实为中心展开的,即检察机关以侦查机关(部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为依据,审查现有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要求。这样使公诉工作主观上容易受到侦查机关(部门)办案思路的束缚,先入为主,容易形成有罪推定,不利于发现有证据体系存在的实质缺陷。所以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就当以侦查机关(部门)移送的证据材料为依据,先对这些材料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并根据这些具有证据能力且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独立推导出案件事实。然后再将该事实与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事实进行比对,得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结论。

  二忌轻信口供。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近年来媒体披露的冤假错案无一例外表明导致错案的根本原因在于过于倚重口供,不重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反思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审查模式,也存在着围绕被告人口供组织案件证据体系的弊端,具体来讲就是重言词证据轻客观证据,重有罪供述轻无罪辩解,对客观证据的挖掘和运用重视不够。应从理念上完成公诉人审查证据的转变,将公诉工作的理念从看重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转变到以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为核心的案件审查模式上来,通过公诉工作证据审查理念的改变来推动侦查机关将侦查工作的重心从突破口供转变为全面收集和固定实物等客观证据上来,从源头和根本上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冤案的发生。

  三忌草率结案。审查起诉的过程,就是公诉人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过程。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真有假,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够互相印证,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局部情况,所以公诉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严格围绕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切忌草率结案。

  四忌纠违不力。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审查起诉是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是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检察职能,所以它对保证检察院准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通过审查起诉活动,检察院实现了对刑事案件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法律规定监督方式单一、抗诉难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审查起诉环节刑事诉讼监督的难题。审查起诉阶段,其监督权的行驶,主要涉及公安、法院两个部门的工作。监督过度,影响诉讼效率和案件侦破;监督不足,又造成监督制度流于形式。所以要求公诉部门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确定监督侧重点,拓宽监督渠道,确保监督实效,切忌纠违不力。

  五忌估计不足。现行刑诉法实施后,由于要求简易程序案件一律出庭等原因,基层检察院出庭量比以前多了近一倍,在人员没有增加而任务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如何做好出庭公诉工作,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公诉人来讲,制作详细的出庭预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对被告人、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观点充分预判,做到案件情况及公诉观点了然于心,是非常必要的。自信、沉着、理智应对突发状况,厘清思路,发挥自主性和主动性,掌握好出庭策略,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切忌估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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