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根据唐山市监察委员会、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工作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配合监察委员会、未检处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梁某执行逮捕强制措施,这是自反贪、反渎局转隶后,区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我院办理的首起职务犯罪案件,也是我院法警大队在区监察委员会未采取留置措施而我院直接决定后,直接执行逮捕的首起案件。
受领任务后,法警队非常重视,在第一时间做出执行方案,找办理案件的检察官了解被执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规划出押解的合理路线,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规定,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恪尽职守,保证了押解任务及时、安全、准确的完成。为职务犯罪的审查起诉和与监察委的顺利衔接做好了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