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刑执局对区公安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予以书面纠正,成功办理了我院首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我院刑执局在梳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线索时发现,区公安局于2018年3月30日对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郭某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文书于2018年6月29日才送达该院;另外,监视居住地点为唐山市实验中专学术交流中心,2018年7月3日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到执行地点检查时,未发现犯罪嫌疑人和执行工作人员。经联系办案单位,告知监视居住地点已变更。
区公安局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未及时将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报送该院,办案机关变更监视居住地点亦未及时通知该院,上述行为影响了该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作出的程序合法性的及时审查,同时影响了对执行情况进行巡察的便利性、及时性,有侵害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的风险。我院刑执局主管领导及时将检查情况汇报给了检察长,经检察长批准,针对发现的违法情形向区公安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区公安局已于2018年7月11日对此次纠正违法进行了答复,将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地点告知了该院,并说明今后在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后将及时将文书送达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