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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盗窃、侵占还是诈骗?
时间:2017-06-13  作者:  新闻来源:唐山市曹妃甸区反渎职侵权局  【字号: | |

〔基本案情〕

A商贸公司向B公司提供食品添加剂,长期租赁甲的仓库作为中转库,并委托甲某送货。某日,甲某收到A商贸公司送来的1吨食品添加剂(共价值30000元,外包装为纸箱,内包装为塑料袋),甲某拆开原包装,将1吨貌似真货的假货装入原包装,送往B公司,被公司质检时发现其必要成分含量为0

〔争议问题〕

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还是侵占、诈骗?是否另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甲某受A商贸公司委托,保管、代运货物,是合法占有,其利用对货物的合法占有,将其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而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一种意见认为,甲基于委托关系占有货物,但只是对货物整体的占有,对货物的内容物未占有,其采取以假换真的手段,将1吨货物“调包”,并将换好的假货出售以掩盖调包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还有观点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害人是B公司而不是A商贸公司,因为如果换货行为不被B公司发现并支付货款给A公司,则A公司也就没有任何损失了,甲不想侵害A商贸公司的利益,其犯罪的对象是B公司。

〔评析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甲的整个犯罪行为涉嫌诈骗罪,理由是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或者侵占,是只看客观行为的客观归罪,没有考虑主观动机,甲是希望B公司支付货款给A商贸公司,通过B公司受损达到自己获利的目的,因此被害人是B公司,属于诈骗未遂,应当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甲向B公司交付假货,是甲为卖掉调包出来的赃物的手段行为,应与之前的调包行为整体评价。甲虽然欺诈交付,但B公司的货款并不交付给甲,而是交给A公司,甲通过欺诈并没有获得B公司的财物,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其行为是盗窃还是侵占?笔者认为,区分二者的重点在于:受他人委托保管、运送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封缄物的内容物是否也归受托人占有?理论上对此有以下不同观点:

一是“区别说”,认为整个封缄物归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构成侵占罪,取出其中内容物的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委托人对内容物封缄后,对物之支配可能性就存在,自然地具有现实的支配力。二是“修正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其内部财物归委托人、受托人共同占有。受托人不法占有货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不法取得其中封存的货物,成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竞合,按盗窃罪论处。三是“非区别说”,其中有的认为整体和内容物均归委托人持有,受托人侵占包装物整体或抽取部分内容物,均构成盗窃;有的认为均归受托人持有,受托人侵占封缄物整体或抽取部分内容物,均构成侵占。

“非区别说”将货物整体和内容物一并视为委托人或受托人占有,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的认识。

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是:“区别说”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受托人将内容物据为己有的,当然构成盗窃罪。区别说貌似自相矛盾,即不法取得内容物,构成较重的盗窃罪,不法取得整体的,构成较轻的侵占罪,实则不然:只要不能认定受托人已经非法占有内容物,被害人对内容物的占有就未受侵害,难以认定构成盗窃罪;如果其不法取得封缄物的整体,并能够认定因为打开封缄物等行为而不法占有了内容物,应认定为盗窃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2011年法律出版社,877页)。

刑法2532款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来看,也间接说明封缄物的内容仍然由委托人占有。

本案中,甲在保管、代运过程中,对于整个货物因委托而占有,但在货物未交付B公司前,内容物的所有权仍归A公司,其换货的行为侵犯了A商贸公司的所有权,且具有隐蔽性,反映了其不是不想侵犯A商贸公司利益,只是不想被发现,其非法获利也是通过出售所调包出来的A公司的真货而来,因此,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基于以上分析,内容物的所有权仍归A公司,也就不存在“对于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的问题。

其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基于前述分析,其行为目的只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因此应认定为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专题二
专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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