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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入户盗窃的认定
时间:2018-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赵某(男、19周岁)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认识了王某(女、20岁),两人聊的很投缘,随即见面后确立了恋人关系。几天后的一个下午,赵某骑摩托车带王某出去玩儿,行至半路,赵某发现自己把钱包遗忘在王某的出租房内,于是赵某将王某放在路边之后返回王某租住的出租房取钱包,赵某用王某交给自己的备用钥匙打开出租屋,在取回自己钱包的同时,发现王某新买的小米手机放在床边,赵某产生了占有的想法,于是偷偷将王某新买的小米手机拿走,藏到赵某自己家中。当晚,王某回家发现手机遗失,打电话质问赵某是否拿走了自己的新手机,赵某矢口否认,后王某报案,赃物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过价格鉴定王某被盗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436元。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本案中,被盗手机的价格经鉴定为1436元,尚未达到河北省关于盗窃罪两千元的立案标准,因此,公安机关以“入户盗窃”的罪名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但该案真的符合“入户盗窃”的追诉标准吗?

“入户盗窃”我们需仔细拆解分析。首先,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窃取行为,本案中赵某为个人占有的私欲而拿走王某的手机其盗窃的目的不言自明。其次,我们来分析“入”和“户”,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户”是指与外界隔离的生活场所,王某的出租房为自己日常生活的居所,因此,户的界定也是符合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入”,“入户盗窃”的“入”是有着特殊的法律含义,这不能单纯理解为我们日常生活的进入,而是法律意义上的带有非法目的的入户行为。反观本案,赵某进入王某的出租屋时想的是取回自己的钱包,其进入出租屋的钥匙也是王某主动提供的,其拿走王某手机的想法及行为均是临时见财起意,公诉机关经过仔细审查发现,现有的双方笔录中陈述及证据均不能证明赵某有非法目的而进入王某的出租屋拿走手机,因此,我们无法认定赵某的行为是“入户盗窃”。

专题二
专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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